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9-05-07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23号
  【发布日期】2013-09-12
  【生效日期】2013-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2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