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9-05-07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23号
【发布日期】2013-09-12
【生效日期】2013-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2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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