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 学校该担何责?

2018-07-23

  近几年来,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案例频频发生。校园人身损害案发生后,学校在哪些情形下应当担责呢?

  法律界人士指出,虽然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首次提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学校免责不能一概而论。法院将充分考虑学校在学生伤害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来进行判决,而不是一概认定学校没有任何责任。

  ■案例回放

  案例1:学生跳高致残 学校赔偿1.6万


  2006年9月22日,兰州市第十四中学初三学生高某,在校内练习跳高时摔倒致右踝关节受伤,被诊断为右足内外双踝骨折,并构成伤残9级。2007年10月,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有关损失7.89万元。2008年12月,城关区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兰州市第十四中学对高某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高某的伤害承担30%的责任,承担高某医药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6万元。


  案例2:学生课间受伤 学校被判赔药费

  2009年3月的一天,周某和同学在课间休息玩耍时,受到被告彭某伤害,并构成9级伤残。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和彭某共同赔偿人体损害费用共计5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都属未成年人,周某课间休息时受到同学伤害,学校未尽到相应保护等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日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小学向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万余元。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才林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建丽

  主持人:学生一旦在学校遭遇人身伤害,学校该承担哪些责任?

  王才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例如案例2中周某和同学在校期间,学校应当承担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因此,周某在校期间身体被伤害,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

  梁建丽:首先,要考查学校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是否有疏于管理、教育、保护的行为;其次要看学校提供就学的必要设施及服务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责任事故的主要情形有12种情况。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等。

  主持人:许多家长认为,孩子在学校遭遇人身伤害,一定是学校过错导致的。其实学校并不一定就是过错方,如果学校没有过错,责任又该如何界定?

  梁建丽:如果学校无过错,是学生、监护人以及第三人的过错,学校不承担责任。它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学生及监护人承担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另一种是第三人责任,就是因为第三人过错引起的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王才林:学校能否免责,首先就取决于它是不是对孩子们进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那么它可能就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

  主持人:学生在校期间,其监护权由家长转移到学校,对于学生受到的伤害,学校主观上虽没有过错,但负有监护义务。即使学校没有过错,是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王才林:对于学生受到的伤害,学校主观上虽没有过错,但是应该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给予受伤学生相应的经济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梁建丽:尽管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必须承担起对学生的监护义务。很多教师也缺乏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学生出事后,事故现场的老师或许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急急忙忙通知家长到来,这可能会延误学生的救治时间。也许出事的时候教师不负什么责任,但延误了病情却要负“扩大伤害的责任”。

  王才林:学校是否有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也都明确规定了学校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免责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法院将充分考虑学校在学生伤害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来进行判决,事故究竟属不属于“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要按照《教育法》所确定的学校的职责范围综合考虑,而不是凭一个学校的某项规定说了算。如果学校或老师在教育管理中,未履行《教育法》规定的职责,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已不是基于与学生的教育合同,而是一种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学校觉得承担赔偿责任非常冤屈,但却不能有效证明自己无过错,所举证据不能得到采信,就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1、2皆是基于校方违反了有关的规定,依照过错责任,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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