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刚满二十岁的杨某,驾车撞倒行人后因害怕承担责任,逃离事故现场。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杨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3年7月10日19时许,杨某同事从外地来到萍乡,打电话叫杨某到萍乡某汽车站去接。杨某驾驶皮卡小汽车接到同事后从市区沿萍高公路往高坑方向行驶,在途经安源镇某路口时,因速度较快,操作不当,与横过马路的行人许某发生碰撞,造成许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重大事故。事发后,杨某害怕承担责任,一直驾车往前行驶,行驶了两公里左右,杨某又驾驶返回事故现场查看,但没有停车,而是继续缓慢前行,随即被跟来的交警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杨某家属与被害人许某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许某家属对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前社会调查认为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