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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买房没办下贷款引发官司 法院调解达成协议

时间:2018-03-21     

很多人都有贷款买房的经历,可是在交过首付款之后,银行贷款没办下来该怎么办?此时,买卖双方陷入两难,开发商将购房者告上法庭,购房者担心首付款会流失,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裁决?

很多人都有贷款买房的经历,可是在交过首付款之后,银行贷款没办下来该怎么办?此时,买卖双方陷入两难,开发商将购房者告上法庭,购房者担心首付款会流失,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裁决?

合同约定分期付款

张林(化名)是外地来沈务工人员,他于2004年9月5日与金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及补充协议一份。张林按照每平方米3080元的价格,购买金源公司开发的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商业网点一处,建筑面积244.62平方米,总价款是753430元。由于张林资金有限,所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商业网点首付303430元,贷款450000元。

合同签订以后,张林于2005年4月27日向金源公司交付首付款303430元。同时,张林还向金源公司缴纳了办理银行贷款所需的各种手续费用53300元以及合同备案费1884元。

手续不全不给贷款

金源公司去银行办理贷款时发现,张林所提供的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所以贷款并没有办理成功。金源公司把情况与张林沟通后,张林一直在完善材料。

此后,金源公司多次向张林催要余款均未果。当初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提供全部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资料并协助出卖人办理银行贷款。另外,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7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所以金源公司于2011年1月19日向张林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同时邀请辽宁省公证处到现场进行了鉴证。张林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并没有到金源公司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所以金源公司把张林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金源公司、张林之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予履行。而张林理应交纳剩余购房款,但没有及时缴纳,属于违约行为,应对本次纷争承担全部责任。

所以法院判决张林将购买的门市返还给金源公司,而金源公司则将购房款303430元、办理贷款相关费用53300元、合同备案费1884元返还给张林。

法院调解达成协议

宣判后,张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

金源公司与张林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继续履行,张林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金源公司给付商业网点剩余购房款及利息人民币52万元。而金源公司在收到全部房款及利息后,要协助张林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对于张林已向金源公司缴纳的办理贷款相关费用53300元、合同备案费1884元,将用于金源公司协助张林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多退少补。

【法官评析】

法律生硬人情温暖

才玉莹法官说,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张林因未得到贷款,未能如期履行债务,金源公司经催要未果,主张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支持了金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该案的社会影响以及出于对外地来沈务工人员此类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二审法官多次找到金源公司做调解工作,同时对张林进行劝导,最终金源公司与张林握手言和,就本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顺利地履行。张林将剩余房款及利息人民币52万元一次性给付金源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同时金源公司协助张林办理该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在本案中,法律是生硬的,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是温暖的,法官就是将法律与人情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法院应该是案结事了的地方,张林与金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不但完结了一件民事纠纷,也化解了一份潜在的矛盾冲突。

所以本案的处理结果最大限度地均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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