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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民南京买房,办按揭未果怒讨定金时间:2018-03-23 【龙虎网讯】来自香港的马女士向开发商交纳了4万元“临时预定金”后,发现自己根本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因此没有按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这笔定金,但遭到开发商拒绝。马女士为此将南京新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院,此案经南京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开发商终于在昨天当庭同意全额返还4万元定金。全市40多名人大代表旁听了此案审理。 据马女士称,2002年6月,她看中了位于南京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16层的一处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房产。由于销售人员称要先交“定金”,才能看房、详细商谈价格、优惠率及付款方式等实质性问题,购房心切的马女士便于2002年6月10日按照开发商的要求交纳了4万元“临时预定金”后,与南京新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临时预定情况说明”,约定: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8585元,付款方式为按揭;马女士须于7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缴付购房首期款,否则“临时预定金将被没收”。 马女士说,虽然开发商的销售人员曾告诉自己办理按揭没有问题,可当她向多家银行咨询后发现,像她这样在南京“没有固定居所、稳定职业,也开不到单位收入情况证明”的香港人,根本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而她也无法一下子承受总价超过320万元的巨额房款。此外,双方在房价的优惠率及对房屋面积上也不能达成一致。7天很快过去,马女士没有去签《商品房买卖契约》,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还定金,但交涉近两年,仍遭开发商拒绝。马女士无奈,于今年2月11日向南京鼓楼法院起诉,索要4万元定金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女士没有按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的主要原因在于自己的按揭贷款无法落实,而这件事不能归责于对房地产信贷规定不甚了解的马女士。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自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马女士4万元及利息。 对此判决,开发商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昨天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返还马女士定金的本金部分4万元,一、二审的诉讼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作者:徐高纯、毛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