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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 医患双方对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在认识上经常发生分歧和矛盾, 因医疗责任或赔偿损失等问题也时常引发医患纠纷。为了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与社会稳定,1987 年6 月29 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随后卫生部根据该办法又陆续制定了若干部门规章, 如《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等, 并对执行中遇到的许多具体问题进行了行政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0 多年来, 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所以,无论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还是行政机关, 都对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1997 年3 月14 日, 八届全国人大第5 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发生严重医疗责任事故的医务人员作出了刑事处罚规定。1998年6 月29 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 次会议通过的《执业医师法》,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医师做出了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也做出了许多司法解释。2002 年2 月20 日, 国务院第55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并决定于同年9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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